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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等四原告与H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三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2018-11-06洪娟

山东青年 2018年8期

洪娟

摘要:钱某某自驾游至T县H村旅游,并入住该村农家乐,后某日早上6时左右至设有警示标志的村中溪流游泳,溺亡。提供旅游服务的三被告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充分性;现实性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1日,钱某某与妻子程某某一行31人自行组团自驾游至T县H村旅游,并入住该村农家乐。2017年8月13日早上6时左右,钱某某与同行友人一起来到村中溪流游泳,后不慎溺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审理查明:

在事发溪流岸边,H村村民委员会设有告示牌,告知“水深危险严禁涉水游泳,否则后果自负”,并在溪流岸边的树上悬挂告示牌“水深危险,注意安全”。钱某某前往事发水域游泳并非收费的旅游项目。

【裁判结果】

T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三被告對于游客的安全是否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由如下:1、H村作为国家级4A旅游景区,开设开放的水域供人游玩,却未有配备相关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钱某某的危险,导致在其发生溺水后没有人员进行及时抢救;2、始丰溪系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不应设置游艇等娱乐设施,也不应允许游客游泳。综上,三被告作为H村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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