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2018-11-06朱晓英
山东青年 2018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朱晓英
截至2014年底,我国律师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万多家。[1]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律师作用、完善和发展司法制度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
一、当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完善,但刑事律师在检察环节辩护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律师参与诉讼活动限制重重。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主要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不受侵犯权、人身权、特定情况下的保密权等。而实践中影响律师执业最为突出的问题一直集中在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辩护不受侵犯权。
(一)会见难。目前律师反映检察环节会面当事人难,尤其是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惯性下,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本能地进行戒备和限制,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
(二)律师阅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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