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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代理责任

2018-11-02张红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8年4期

张红

摘要: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是法定担保责任和信赖责任,其归责基础为无过错责任,但其责任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取决于代理人有无过错。对该规定应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形成对积极信赖责任和消极信赖责任协调保护的双重结构,以填补规范漏洞。相对人为恶意时代理人内部免责,但要对被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无权代理责任;法定担保责任;无过错责任;履行利益;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8)04015407

无权代理责任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了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时,行为人对相对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责任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区别于包含表见代理在内的广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责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该条款是在《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规定①的损害赔偿责任基础上,增加了善意相对人可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从而,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无权代理责任,实现了从“单一责任模式”向“双重责任的选择模式”的重大转变,既回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②,也反映出对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保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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