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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2018-10-27黄列常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问题分析

【摘 要】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普遍存在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具有裁量空间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影响因素也日益复杂。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现状;问题分析

一、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的现状

当前,自由裁量权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运行时,由于裁量权过大,经常出现同责不同罚或是不同事实情节,却是相同的处罚的情况,前者是指在违法行为和事实情节相似或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给出不同的处罚,这可能出现在行政机关在对相似或相同的多个案件的处理上,也可能出现在行政机关对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处理上。后者是指有多个处罚对象,事实情节也不同,在行政机关对这多个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基于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理,到最后可能处理结果却是一样的。此外,行政处罚时轻时重,缺乏裁量准则,这样就会造成罚过不当,违背公正原则,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有的进行了处罚,而有的却没有处罚的情况,过于主观意志化,也会滋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消极不作为,而工作人员的这种随意性所付出的代价却是人民群众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对政府的信心。

二、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缺乏法律规制的表现

(一)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受到金钱、权力、美色等各种不相关因素的诱惑和影响,产生出个人利益倾向与感情上的好恶,从而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以权谋私、以案谋利等种种不廉洁动机,在明知其裁量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仍利用其职务便利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或有害的行政决定。如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对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权谋利,收钱即发证,使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被批准设立和登记;有的税务部门明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因受管理对象的社会地位、地方保护及相关人情因素等影响而不作出相应处罚,均属于滥用职权的裁量行为。

(二)超越自由裁量的权限

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出法定的幅度和范围或职责界限,否则就是明显违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同的行政部门有不同的行政职责,需要其各司其职,不能超越自身的权限实施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比如《商标法》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上行为处以两万元罚款,就属于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滥用行为;而如果没有商标监管职能的质量监督部门对以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就属于超过法律规定职责界限的滥用行为。再比如,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采取悬挂“黑心店”牌的方式对不诚信经营的商户进行警示,即使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的商业环境,该行为仍属于超越自由裁量权限的违法行为。

(三)自由裁量显失公平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行政事项的基本情况对行为条件、行为方式自由选择,但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合理恰当的立法精神,使施加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措施易于接受,从而达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合理公正的效果。但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受到相关不良因素的影响,出现自由裁量显失公正、处理畸轻或畸重的情况,违背了行政法的公平原则。如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较重、起主导作用的相对人处以较轻处罚或放弃处罚,反而对过错较轻、起辅助作用的相对人处以较重处罚,造成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四)自由裁量行為前后不一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权力,除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外,还要求行政主体对事实、性质、影响、结果等相类似的,作出的裁量和处理也要基本相同①”,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行政机关的合理期待和信任。如果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时过多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会对类似行政事项作出不相一致的处理,使行政相对人对裁量行为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怀疑。例如一些行政工作人员根据行政相对人给予财物的多少、人情关系的熟悉程度等,对相同或类似的行政事项作出前后不一乃至完全相左的裁量决定,态意滥用自由裁量权。

(五)对适用法律概念的解释严重失当

对于法律法规中“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行政主体在运用时需有相应的解释权。“行政机关在运用和选择弹性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不得有意扩大或缩小这些弹性规定①。”有的行政机关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不正当利益,有意扩大或缩小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范围,作出的解释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准则,甚至会与行政惯例、道德伦理、公共政策、社会效果等相悖,造成解释严重不当,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消极不作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在何时履行法定职责方面一般都规定有一定范围的时限要求,但有的明确具体,有的却含糊不清。行政主体本应主动迅速对各类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裁量决定,但有的行政主体为规避职业风险或出于某种不廉洁的动机,不主动处置甚至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借口推卸拖延履行的责任,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对给予其好处或能够给其带来利益的,迅速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裁量;对没有给予其好处或无法给其带来利益的,故意拖延并长时间不作出行政裁量,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甚至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例如我国海关部门可依据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来决定能否给予报关,如果在报关注册登记审批中,海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报关申请故意置之不理,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就会导致当事人报关的货物无法及时被查验而长时间停留口岸,从而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作者简介:黄列常(1985-),女,汉族,重庆奉节人,奉节县委党校办公室主任,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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