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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的启示

2018-10-24刘希婧

对外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财务报表银行

刘希婧

[摘要]我国于2015年施行《存款保险条例》。为了更有效地了解该条例,通过解读该条例,分析2014-2016年度国内银行财务报表,发现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并通过研究澳大利亚的存款保障政策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银行的影响,从中获得启示。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银行;财务报表

2015年5月1日起,我国施行《存款保险条例》,这无疑是给民众的一颗定心丸,减少经济波动对百姓放在银行的存款的影响。该条例的实施建立和规范了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本文将先解读《存款保险条例》,接着从国内各大银行的财务报表入手,研究国内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之后比较澳大利亚和美国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以上两个国家的银行是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此类制度,为国内银行施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启示。

一、解读《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该条例共计二十三条。下面将选取其中重要的几条规定进行解读。

《存款保险条例》第四条表明,我国被保险的存款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受到保护的是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外币存款。外币存款需要特别注意外汇波动,关于外币存款,银行要根据储户的情况,确定相应的存款保险基金。如2015年7月以前,美元兑人民币大约为1:6.20,而2017年7月美元兑人民币大约为1:6.79(数据来自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假设2015年7月客户在某银行存入1万元美金,当时相当于6.2万元人民币,到了2017年7月份就相当于6.79万元人民币,由于汇率变动,无形中该客户的存款多了将近6000元人民币,该银行针对该客户的存款保费便需要相应提高。

随着大额存单的日趋普遍,就产生一个亟待考虑的问题,大额存单是否得到保障?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一般金额较大,目前起点金额是20万元,根据其定义,可以将其归到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因此也应属于《存款保险条例》保障的范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储户将原本存在银行中的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债券或国债,则这些不属于《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其中,存在风险较大的资产便是客户通过银行转出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这些资金既不受存款保险保护,又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理财产品的利率相对稳定,而且时间相对较短,风险相对小一些;其他债券风险也较低;国债受国家信用担保,基本没有风险。因此,客户需要明确存款保险保障的范围,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将以低费率起步,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因此,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暂不设独立公司,由央行下属机构管理。《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国内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从财务报表的视角

本文通过对比准则实施前后四大国有银行和商业股份制银行的财务报告,即选取2014-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比较,了解国内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通过对比得出,存款保险制度似乎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并没有得到体现。国有银行中,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的2015年财务报告当中并没有显示任何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商业股份制银行中,笔者选取了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2014-2016年财务报告进行比较,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说明,比如具体的计算结果,每个银行相对应的费率是多少。只有中国建设银行在2015年年报的第5部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提到“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在2015年年报的第5部分的“环境与展望”中也提到,但是更为具体的数据并没有体现。对于普通储户而言,他们无法从各大银行年度报告中得知银行是否缴纳了保费,客户的存款是否确实得到保障。

探究各大银行没有详细披露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仅仅施行两年多,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如存款保险条例中没有强制要求银行披露相关信息;二是因为存款保险保费是各大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进行结算的结果,计算过程相对复杂,而且涉及客户隐私,全部列示也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不宜对外公布;三是由于各大银行的客户数量众多,保费金额较大,一一提供每个客户的详细数据并不现实,无法详细披露。

三、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银行的影响

(一)国外存款保险制度

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大多事先设立保险基金,普遍由银行和政府共同提供资金来源。为使保险机构建立为维持适当比例的储备基金,通常要给银行评估一个保险费率。由于有众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下面将选取澳大利亚和美国这两个海外国家,对其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具体研究。

1.澳大利亚存款保障政策

为了应对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保障存款和市场资金的安全,澳大利亚政府于当年10月28日出台了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即“澳大利亚政府大额存款和批发融资担保方案”(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GuaranteeScheme for Large Deposes and Wholesale Funding),简称“担保方案”(the Guarantee Scheme)。该方案将于同年11月28日起实施,主要是针对在澳大利亚的授权存款机构(Authoris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简称ADIs),每人在每个机构的存款担保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澳币。同年,澳大利亚议会建立了“金融债权机制”(Finan-cial Claims Scheme),这项方案只有在某一家机构面临破产的时候,才会被澳大利亚政府激活生效。经济危机过去后,随着经济逐渐趋于平稳,从2010年3月31日起,澳大利亚官方宣布这项“担保方案”将不适用于新的负债,之前还未到期款项仍旧适用,直到2015年10月份为止。2012年2月1日以后,“金融债权机制”(FinanciMClaims Scheme)调整每人在每个机构的存款担保金额最高到25万元澳币。

澳大利亚存款保障政策的费用由授权存款机构(ADI)支付,施行的费率按照机构的不同等级分为三类,“AAA到AA-”“A+到A-”和“BBB+及以下,和未评级的”,如表1所示。

2.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934年,经济危机结束以后,美国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保险机构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最大赔付额为25万美元,费率种类较多,实行风险差别评估率。评估率是以风险为基础的,小型银行和大型银行的评估率也是不同的。其中,小型银行(通常拥有少于100亿美元的资产)被分配给独立的费率,基于使用财务数据和CAMELS评级(CAMELS ratings,是美国对银行或其他储蓄机构进行的数字评级)的公式计算得出。大型银行(通常拥有等于或多于100亿美元的资产)被分配给独立的费率,基于一个记分卡。这个记分卡通过多种测量方法计算出分数。这些测量方法包括:CAM.EIS评级,用来衡量银行抵御资产相关和与资金相关的压力的能力的金融措施,以及在银行破产时,一个衡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潜在损失的相对严重程度的标准。

评估率会需要进行调整,先获得初始评估率,再经过无担保债务调整以及经纪人存款调整,汇总得出总评估率。具体评估率如表2和表3。

美国的存款保险体系的资金是混合型的,来自政府和银行,这从美国政府提供了保险基金的初始资金,承担了倒闭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的损失可以看出。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从财务报表的视角

1.澳大利亚存款保障政策对银行的影响

选取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ommonwealth Bank)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根据“担保方案”,在刚刚实施这项政策的第一年,即2009年财年结束以后(2009年6月30日为澳大利亚财年结束),联邦银行在2009年财务年报的附注27"债务问题”(Note 27 Debt Issues)中,提及Guar-antee Arrangements,披露存款保险制度对联邦银行的影响,但其中并没有准确计算的存款保险基金数据,只是提及存款保险基金是依据官方网站上面提供费率和担保的负债的数量计算出来的,同时还提及其他相关的担保法案。从2010年3月31日起,澳大利亚官方宣布这项“担保方案”将不适用于新的负债,因此在澳大利亚联邦银行2010年财年和2011年财年的报告中,就附注“债务问题”披露的内容“担保方案”基本一致,说明该方案不再适用于2010年3月31日以后银行产生的新负债,同时,提及金融债权机制(FinanciM Claims Scheme)仍旧能保护储户的存款高达100万元澳币。2012年2月1日之后,由于担保金额发生变动,情况相对复杂,当年的财年报告附注23“债务问题”给出了相关的解释。之后,联邦银行2013财年年报附注23“债务问题”和2014财年年报附注21“债务问题”关于担保协议的说明也比较一致。联邦银行2015财年和2016财年年报便没有提及“担保方案”和“金融债权机制”,可以说明该银行不再适用这两项政策。

2.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

选取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n)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由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基本没有变动,便关注2015年的财务报表,其中有两处提到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信息,第一处在年报第60页资金多元化来源(DiversifiedFunding Sources),其中显示公司大量的美国存款都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第二处在财务报表之后的附注9“存款”(Note 9 Deposits)中提到公司已经满足甚至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要求。

从报表中可以看出,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一样,美国银行也是在附注中披露银行遵循存款保险制度,具体数据并没有详细披露。虽然在银行财年年报上客户无法得知保险的金额,但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其网站上提供在线的“电子存款保险评估”(EDIE),帮助客户估计其银行存款的保险金,并形成一份详细的报告。在该网站上,只需输入银行名字,添加相关账户(可以选择私人账户、商业账户或是政府账户),遵循提示的步骤,就能得到报告。

四、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对国内银行业的启示与总结

经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银行的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的存款保险政策的推出多半是在遭遇金融危机以后,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1934年,也就是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澳大利亚建立类似的制度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相比而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并没有出现经济危机,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起到事前预警作用。由于该项制度实施时间较国外偏短,还存在一定不足,各类措施也尚不成熟,尤其是存款保险制度在财务报表当中披露内容偏少,各大银行可以借鉴国外银行做法,在以下方面作出改进。

(一)财务报表上的改进

结合国外银行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国内银行也应该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在财务报表存款或者债务问题的附注中进行相关的披露,而不仅仅是在某一年的报表中说明“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国内银行可以学习澳大利亚联邦银行的披露方式,披露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比如总体应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的数据,还可以具体说明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元人民币。

(二)确定不同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

为了让每个银行明确自己的存款保险费率,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根据信用等级划分费率,等级越高,费率越低。或者参考美国的做法,根据风险类型和机构大小进行划分费率等级。这样每个银行可以把对应的费率披露在财务报表的附注当中。

(三)提供网络保费试算功能

为了方便银行存款客户了解放在银行的存款能获得多少保费,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机构存款保险基金或者银行机构,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在官方网站上提供在线试算功能,使用电子评估的方式,让老百姓估计自己存入银行款项的保险金情况。

(四)确保稳定的基金来源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在初步发展阶段,可借鉴美国的经验,适宜采用预先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穩健的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基金规模与实际学院确定相关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几乎完全来自于自身的投资收益,把国库券和国债作为基金的投资对象。政府在必要时也可以提供资金帮助。

最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才实施两年多的时间,与其他国家成熟的此类制度相比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应通过不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银行发展情况,发掘适合国内银行实施存款保险的做法以及财务报表披露方式,不断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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