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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2018-10-24刘强汪永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刘强 汪永贵

[摘要]职务发明报酬纠纷具有举证责任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兼备、举证能力不足问题和举证行为过错问题交织、影响举证责任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存的法律特征。当发明人面临举证困境时,可以借助外部证据弥补内部证据的不足,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利用举证妨碍制度约束单位的拒不配合行为。由此,可以实现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举证责任的公平合理分配,激励职务发明人的研发热情。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举证责任;外部证据;举证倒置;举证妨碍

在职务发明创造被转化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后,发明人若未能从单位获得法定的合理报酬,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近年来,我国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数量也正在逐步上升。在报酬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务发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能力方面也存在不足,其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支持。职务发明报酬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司法实务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存在不合理之处。因此,深入研究该问题对保障发明人权益与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职务发明报酬举证责任法律特征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正常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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