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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2018-10-24赵威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赵威

[摘要]在法律實践中,隐名投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其所引起的纠纷除了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内部协议履行的问题,亦有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因公司经营或股权利益分配导致的与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基于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股权基于其财产权的属性可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夫妻之间在离婚阶段难以协商一致时如何认定股权归属和收益归属问题进行规定,本文将对若干可能情况下的该问题进行法理上的阐释。

[关键词]隐名投资;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股权财产

一、隐名股东的转让问题

(一)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关系概述

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隐名股东实际认购股份,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等公示性材料中记载为他人(名义持股人),公司的出资人与记载股东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隐名投资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隐名股东由于法律或者政策的原因,出于对相关优惠的积极争取和必要法律限制的消极规避而选择隐名投资;二是一些情形下隐名股东的身份不宜公开,转而寻求名义持股人代持公司股份。比如在外资企业中,某些中方投资者会借用外方投资者的名义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从而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或者外商投资者为了避免设立外商企业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某些行业严格的限制制度,借用中方投资者的名义设立内资企业,从而规避法律对外资的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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