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10-21苏昆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3期
苏昆
摘要:新的《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运行至今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期废止。《新标准》意在改变既往标准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医学科学发展不适应、与司法需求不适应的司法鉴定现状,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减、弥补缺陷,以更加适应刑事司法审判的需求。但是其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本文对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希望为实力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视力损伤程度;鉴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8)13-0231-0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损伤致视力降低的分级标准借鉴使用了WHO于2003年推出的“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在《损伤标准》附录B第B.4.1条中规定了“盲及视力损害分级”,首次使用了“轻度或无视力损害,中度视力损害,重度视力损害,盲(盲目3级),盲(盲目4级,盲(盲目5级)”的概念。但其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视力障碍的分级标准基本一致,都是以“最佳矫正远视力”作为评定指标,仅是将原鉴定标准中的“低视力级”改为了“中度视力损害”,“低视力2级”改为了“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1、关于条文的变化
《损伤标准》对于损伤致视力降低的鉴定标准条款共有7条,涵盖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等所有5个等级。相比较原标准,增加了重伤一级、轻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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