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探析
2018-10-21郭宏鹏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9期
郭宏鹏
【摘 要】目前终身监禁制度是基于死缓判决为前提的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并为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例外。作为死刑的替代制度被提出,本文对其进行合理性进行论证以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充分的适用,其适用范围可以扩展到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与毒品犯罪。
【关键词】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刑罚体系
2016年1O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白恩培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河南安阳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执行2年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缓刑、假释,这是终身监禁制度自我国出台以来首次出现司法上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日后必定会出现各类问题,笔者试从终身监禁制度的基础理论来对其厘清。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剖析
(一)终身监禁制度内涵
终身监禁制度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终身监禁属于自由刑的一种,其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终生的人身自由以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类型有两种:第一,绝对终身监禁。该种类型是法官直接适用从而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谋杀罪。第二,裁量终身监禁。法官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具有自由裁量权,大多数具有终身监禁制度的国家都采用的这种类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第 383条之规定就属于上述第二类裁量型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要求对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得减刑,但即使在这种的情况下,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仍有可能不被剥夺终生自由。……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