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思考
2018-10-21左文能
大东方 2018年9期
左文能
摘 要:2010年10月28日,我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这一表述,首次从法律的高度正式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的法律地位及其机构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
关键词:监督委员;新形势;建设
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观察,切身感受了“村监委”建设和发展在监督村级事务、促进村民自治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加强“村监委”建设是是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抓手,是解决村级公共权力监督乏力与村民民主治理需求日益强烈矛盾的现实需要,是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村监委”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会监督甘当“近视眼”。一方面,很多“村监委”委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业务知识匮乏,对纪检监察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一知半解,工作能力远不适应工作需要,致使工作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方法简单陈旧,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部分成员对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心中没谱,什么工作都干,什么会议都参加,但是什么都发现不了,也监督不了。另一方面,一部分“村监委”委员认为片面认为农村经济不发达,经济腐败偶尔才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可紧可松,可有可无,导致主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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