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分析研究
2018-10-21王康
大东方 2018年9期
王康
摘 要: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加大,大量企业出现了抛弃信用的逐利行为,这严重威胁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基于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加以完善,使失信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本文研究了企业商事信用在民法中,在信用关系保护、债权关系保护、物权关系保护上的规制措施,并以此为出发点,延伸分析了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商法规制措施,希望可以为司法部门更好的开展企业商事信用执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商事信用;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
引言
近些年来,以三鹿奶粉事件、"冠生园"月饼事件为代表,我国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更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管理部门必须要重视起对企业商事信用规范制度的构建,严格规范民商法的规制,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的信用度,促进社会经济实现正常发展。
一、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法规制分析研究
(一)完善信用关系保护
目前我国的民法规制中,对于信用关系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样可能造成其在使用过程中,因法条解释不清晰的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需要通过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1)明确信用关系的具体内容,信用关系应包含有保有权、维护权、利益支配权三项内容。其中保有权指的是信用主体可以在保持自身信用水平的同时,拥有不断提升自身信用形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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