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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在中国环境立法中的发展

2018-10-21王文卓

大东方 2018年9期

摘 要:为了应对改革开放以来并存的社会发展的压力和环境保护的压力,我国环境立法经过不断的修改,正在向着兼顾“环境正义”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改革开放;生态保护;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最初来源于环境平等,“是指人们不论世代、种族、文化、性别、经济或社会地位均同等地享有安全、健康以及永续性环境的权利,并且政府都必须保障每个地区内工厂(特别是污染性工厂)设立地点的适当性,以及有效地清理废弃物和防治工业污染”。环境正义虽然起源于西方,但其作为普世价值——正义在环境领域的体现,是一种普遍适用的伦理道德,同样适用于中国。然而,我国早期环境立法并未对环境正义问题给予太多的关注,而是优先考虑了效益问题,这与我国早期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特定的历史条件有关。

中国的改革开放本着务实的态度,遵循以“先富带动后富”的思想,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建设,导致中国东部与中部、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失衡与资源分配不公。这种早期经济政策的导向,使中国的环境立法追求效益,呈现出“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以东部沿海为中心”、“以城市为中心”的特点。例如,1979年试行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环保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将“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这样的规定将使得东部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体现了中国环境立法“以 经济发展为中心”、“以东部沿海为中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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