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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向的探讨

2018-10-16文/孙洁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7期
关键词:基金

文/孙 洁

改革的必要性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维持社会均衡发展,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以及保护特殊人群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随着时间的推进,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与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走势(如图所示)。但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和参保率却远远落后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受益面也远低于医疗保险的受益面。

生育保险目前的覆盖范围仅仅是传统意义上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女职工,虽然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尽量考虑到不同形式的用人单位,将受益人群扩大为社会上各个用人单位女职工(原则上包括了农民工女性),但未就业女性、女性自主创业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这些群体中的育龄女性恰恰是经济收入很不稳定,最需要生育保障的群体。

生育保险权利义务不对应、企业负担过重。从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可以看出,出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高的原因,国家相关机构希望降低生育保险缴费以给企业减负。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让企业免除此项开支,它只是一项缓解企业压力的措施。而缴纳生育保险费、女性产假期间的人力成本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歧视女性。女性生育、养育子女,从宏观层面上是利于国家劳动力、人才供给;从微观层面上是有利于家庭、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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