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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元朝法律中的“各从本俗法”原则*

2018-10-11乌云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乌 云

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80

蒙古大汗忽必烈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领的封建政权元朝。元朝继承了政治、文化、军事、宗教等很多蒙古帝国的传统,其中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极大地丰富了法律的多元化内容。

横跨欧亚的蒙古帝国建立后,在这个庞大的帝国版图内,除了汉族以外,生活着各少数民族的人们。他们语言各异,风俗不同,法律也有着较大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帝国的稳定,也因着成吉思汗时期对各民族、各宗教的包容和一视同仁的政策,元朝统治者继承了“成吉思皇帝降生,日出至没,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的法律思想,在帝国境内实行了“各从本俗法”的法律原则。

一、“各从本俗法”原则的体现

中原地区适用汉法。元朝时期,随着蒙古帝国版图的扩大,为了巩固大元王朝的统治秩序,有效地治理国家,保持社会的稳定,对于元朝版图内人口最多的汉族居民仍然沿袭旧制。元世祖忽必烈重视儒生,推崇儒道,采纳了汉族儒士“附会汉法”的建议,在汉地的治理上,不但吸收中原汉族王朝传统的统治方式,适用的法律也援用唐宋之律,唐、宋、金时期的法律成为大元王朝法律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体现了元朝统治者的治国智慧。“忽必烈开国之初,凡治理北方汉人的刑名之事,大体参用旧金《泰和律》以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泰和律》白翠琴认为,“元朝文书中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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