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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参与体育的路径

2018-10-10文/

质量与标准化 2018年6期
关键词:竞技个体运动员

文/ 唐 炎

运动技能是人在特定运动场景下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具有规范性特征的行为。“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标准与测试方法”丛书中所设定的“四等十二级”,是希望通过阶梯式的技能等级评定,为青少年运动技能上升提供意识动力,促进青少年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因为,技能是一个人深度参与体育运动的重要因素。

由个体独立参与的体育运动,如果没有技能做支撑,只有少部分人可以坚持。比如跑步,不需要什么技能,能够坚持跑步的人是真正热爱体育的。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如果运动没有技能,他的参与一定是难以为继的。举个例子,一个孩子喜欢打篮球,打三对三,但是打得很糟,人家不愿意跟你玩,不传球给你,几次以后,孩子就没兴趣打篮球了,我们身边这种孩子很多。但是如果这个孩子有技能,就能够参与到篮球运动当中,越打兴趣越高,技能也会随之增长。技能是一个人深度参与体育运动的一个很重要因素,用体育的手段去促进体质增长,前提是必须要参与到体育当中去。这也是制定等级标准的原则之一,即希望通过等级评定这种证明方式去不断地激励孩子努力向前。

指标体系的“四能”原则

从体育事业发展的角度而言,个体掌握运动技能的最终目的在于积极参与实践,而非只是为了获得一种技能水平的成绩证明。因此,研制组在具体构建指标体系的过程中,提炼出“四能”原则。

原则一:反映个体对运动项目的实际运用能力

即指标要尽可能反映运动技能的结构化特征,而不是将结构化的运动技能人为地分割成零散、单一的动作技术。比如篮球技能,从理论上讲确实存在运球、传接球、投篮等多个技术环节,但在具体比赛中,个体通常是在一个连续的技术序列中体现对这些技术的运用,而非孤立、静止地使用单个技术。如果指标不能体现技术序列的连续特征,仅将单个技术分列指标,那么,就会导致等级水平与实际运用能力不匹配的弊端。

原则二: 能较为灵敏地反映个体运动技能水平的变化

即个体经过一段时间的运动技能学习之后,通过参加测试,可以明显反映出个体在该段时间内运动技能水平的变化程度。从工具的意义上讲,这是等级标准生命力的重要指征。大家知道,运动技能的完成必须要有相应的体能做支撑,对于两个动作技术规格掌握程度相同的人来说,体能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其技能水平高低的关键。换句话讲,指标体系中的等级设置,不仅要考虑技能完成过程中的动作规格,还要考虑体能因素。同样以篮球为例,当两个个体都能以同样的技术规格完成一个技术序列时,体能水平高的则可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事实上,当我们综合考虑体能因素之后,不仅能够解决灵敏性问题,也为如何在技能的学习中有机融入体能要素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原则三:有效促进青少年积极参与运动

作为一种评估检测工具,证明结果与促进发展是其必备的品质。美国教育评估专家Stufflebeam曾经指出,“评估检测的最终目的不在于证明,而在于改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标准不能只是一种检测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高低的评价工具,更应是推动青少年积极参与运动的一种动力源。等级的进阶过程会让青少年具备持续的成就感,青少年每经过一定时间的技能学习之后,能通过等级标准获得评定结果并感受到自己的进步,成就动机得到强化,动机转化为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此外,等级标准将青少年的运动技能实践作为一个衡量要素置入等级的进阶过程之中。比如四级以后,没有运动技能的具体实践就没有运动技能的等级进阶。通过这样的设置,就能够避免落入应试工具的窠臼,同时,也能够带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技能实践的主要途径)的发展。

原则四:与竞技体育《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相衔接

青少年既是学校体育的实施对象,也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人群。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长时期处于分割发展的状态,当前学校体育所面临的学生运动技能掌握的困境,以及竞技体育所面临的后备人才匮乏的尴尬,在很大程度上都与这种分割有关。作为一种共生系统,和则共荣,分则互损。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作为竞技体育的一种评测制度已存在60余年,尽管它在带动青少年运动参与的普遍性上还存在不足,但在激励高水平的精英运动员层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一种对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进行评价的工具,在体系构建时,要将重点放在弥补《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普通青少年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上,进而使两者成为互联互通的体系化测评工具,共同推进青少年体育的繁荣发展。

“四等十二级”体系架构

依据“四能”原则,等级标准与测试方法课题研制组在分项目标准研制上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有关运动技能评定标准和文献,通过会议、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了来自学校体育、项目管理、运动训练、基层学校等多个层面的254名专家,围绕首批11个运动项目,对11 000名青少年运动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了预测试。在此基础上,研制组经过对预测数据的分析和反复论证,最终确立了“四等十二级”的等级架构(见图1)。

图1 等级架构示意图

所谓“四等”,即图1中的入门级、提高级、专业级和精英级四个等级,由于每个等级内部又包含三个次等级别,故称为“四等十二级”制。其中,“入门级”主要“从不会到会”。也就是说,一个从零基础的青少年在通过1~3级的测试后,在运动技能的掌握上可以明显体现出与零基础时的不同,并且基本具备独立开展相应项目的锻炼性活动。“提高级”(4~6级)主要评定“从会到熟练运用”。“专业级”(7~9级)主要解决“从熟练运用到专业水准”的评定。这里的“专业水准”具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该等7~9级的要求后,青少年逐步具有了成为专业运动员的潜质;二是达到该等要求的青少年,未来基本具备从事体育技能指导(如体育教师)的潜质。“精英级”(10~12级)在等级体系中预留了与高水平竞技体育的对接,不再设置专门的技能评定指标。之所以将“精英级”仍然预设为3个级别,是基于高水平运动员本身在运动技能表现上确实存在水平高低的现实。举个例子,同样是健将级运动员,能登顶世界级比赛与世界级比赛资格都未获得或者获得资格但未登顶之间,确实存在水平差异。当然,10~12级内部如何区分,还需要竞技体育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作进一步论证。

逻辑设定与成绩结果相结合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主要是采用运动竞赛成绩作为等级的判定。这对于竞赛成绩与技能水平高度吻合的田径、游泳等个体性项目来说,显然是适当的贴切的。但对于篮球、足球等多人合作的集体性项目,这一标准则难以准确反映技能水平。在现实中,因队伍整体实力强而带动技能水平不高的个体获得等级运动员称号,或者因队伍整体实力弱而导致运动技能水平高的个体不能获得等级运动员称号的事例并不鲜见,而且这一现象在越是水平较低的比赛中越容易出现。

显然,以青少年为对象的运动技能等级判定需要寻找新的逻辑。研制组在经过反复讨论与比较之后,确立了以技能要素掌握的全面性和运用的熟练性为逻辑线索进行等级划分。这一逻辑线索的具体含义是:对于两个具有相似运动经历的个体来说,技能要素掌握得越全面技能水平越高;技能掌握要素相同,运用得越熟练,技能水平越高。在这一逻辑指导下,同时考虑到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对接,在1~9级的判定中,根据该逻辑进行了指标设定,预留的10~12级建议仍然采用成绩结果为评判标准。

目前,我们分项目从场地、器械、设备、人员、规则、被试资格、测试方法等方面编制的“青少年运动技能等级标准与测试方法”丛书已经正式出版。通过该丛书的文本和图示,可以清晰地把握“标准”应用的每一个环节。

结 语

首批11个项目的团体标准虽然问世,但作为研制者来说,并未感到轻松。我们深知,这11项团体标准在指标的设计、项目间的对等、测试的客观性等方面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我们坚信,随着标准在应用中的问题发现和经验积累,一定会越来越成熟和完善,标准的家族成员也一定会越来越多,在推动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中的价值也会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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