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
2018-09-24朱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摘 要:现代海上运输中,集装箱被广泛用于海上货运,作为集装箱的提供者,还箱期届满之时,用箱人逾期未还箱或者明确不还箱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国际公约或者国内立法没有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随着纠纷的发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取已经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商业惯例,本文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产生的法律基础入手,分析使用费收取最为重要的两个合同基础,提出了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为免租期届满的次日等问题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责任主体;诉讼时效
随着海运事业的发展,集装箱作为运输工具的普遍使用,虽然便利了航运事业,但同时带来了许多法律纠纷。例如对集装箱超期使用,基于双方的集装箱使用合同,承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同货主在提单或者双方航运合同上约定集装箱的使用期限和超期使用费,货主或者收货人为了规避责任,常常以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率过高或者未见到运价本为由提起抗辩,本文从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索赔的法律基础入手,着重分析了集装箱海运业务中的关于集装箱两种合同,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之中所产生的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价标准,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
两种常见的集装箱使用合同:
一、关于集装箱的交接方式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有九种主要的交接方式:分别是门,场,站之间九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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