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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

2018-09-21崔浩洋于文辉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4期

崔浩洋 于文辉

摘 要:商标恶意注册一直是商标业界的热点话题。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采取注册获得商标权的立法模式,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更为多见。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界定、恶意注册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恶意注册原因分析、域外的立法规制,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恶意注册;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4.069

1 商标恶意注册的界定

现在所说的商标恶意注册,有时说是恶意抢注,有时说是恶意注册,这是人们通常的说法。恶意(Bad faith)与善意(Good faith)相对应,恶意注册可以理解为“非诚信注册”,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力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诚实信用原则可分为主观方面诚信和客观方面诚信,类似于刑法关于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即客观违法阶层、主观违法阶层,从不同的思维和角度进行认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商标恶意注册。

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理解商标恶意注册,能够得到恶意注册的概念核。恶意注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不正当目的不包括明知的成分。因为不正当目的本身就意味着明知,具有一定的目的性针对某一对象,如果不明知也就没有什么对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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