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府债务会计核算体系比较研究
2018-09-21刘诗若
财务与金融 2018年4期
易 玄 刘诗若
一、引 言
政府性债务是适应我国转型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级政府为加快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资金来源困难,在政府财力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债务。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截止2017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至16.47万亿元,基本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尽管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数据计算,2017年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36.2%,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但仍存在局部地区政府偿债能力弱化、风险超过警戒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规范现象等现象。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特别是政府性债务报告与信息的会计管理,及时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成为当前我国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
2016年至2017年间,财政部相继颁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5项具体准则,旨在对政府会计信息的生成、呈报做出制度规范。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方式多样,目前很难做到隐性债务的显性化或全面监控(新华视点,2017),已有的风险管理和会计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中仅对政府债务的确认和计量属性进行规范,并无具体账户设置、核算方法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并没有颁布政府性债务的具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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