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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完善

2018-09-19吴光升刘瑞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吴光升 刘瑞平

摘 要 审判中心主义实际是要求法院对诉讼双方争议事项具有自主的、最终的决定权,它的提出必将影响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作进一步完善,使其适当向保证公诉有效性方向改革,完善有关侦查监督措施,加大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庭审中心主义 侦查监督权 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简介:吴光升,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刘瑞平,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64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该要求启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诉讼方面,该改革涉及的不仅仅是庭审制度的改革,还涉及审前程序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改革。本文就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侦查监督权的完善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与要求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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