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的四点思考
2018-09-19欧阳文一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中的配合、制约,规范了留置权的适用,相应地增加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内容。鉴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同刑事侦查程序一样具有很强的秘密性和自主性,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减少错案的发生,本文针对是否可以增设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细化留置程序、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的相互制约等内容逐一进行了分析思考。
关键词 监察权 法律帮助权 留置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欧阳文一,郑州市中牟县监察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62
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的职务犯罪,最终将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这就涉及到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配套改革问题。根据《监察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务犯罪调查内容与原检察机关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并没有较大差别。鉴于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调查,某种程度上是替代了原有的侦查,这就要求在具体设计监察的调查程序之时,有必要参照侦查程序的设计规定。例如,在调查职务犯罪程序中,对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保障,调查程序完结之后与司法程序如何妥善衔接,相关机制如何建设,等等。这些具体问题与后续的诉讼活动息息相关,只有科学严密设计,才能保障制度规范运行,这些不仅有赖于立法机关的重视,也亟待学界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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