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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2018-09-19吕建萍荆媛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关键途径

吕建萍 荆媛媛

摘 要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司法公信力的实质是司法信任,即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在“法治国家”的语境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但法官职业化建设却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因是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外因是相应制度的保证,只有内外因相结合才能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法官 职业化 关键 途径

作者簡介 :吕建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研究方向 :民商法;荆媛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61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对“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却并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学术界的观点有以高铭暄、陈璐为代表的主观说,该学说认为“司法具有公信力是司法品质的当然价值内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 ;以郑成良、张英霞为代表的能力说,该学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以关玫为代表的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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