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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2018-09-19刘伟张晓旋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公开公正建议

刘伟 张晓旋

摘 要 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建议 公正 监督 公开

作者简介:刘伟、張晓旋,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6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度等等。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

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

(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决书的奇闻。造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对司法机关而言,其权威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法律不信任会导致其转向其他的救济途径,从而引发一些恶性暴力事件或者涉诉信访率高居不下。由于执行难,涉法信访数量占比一直很高。这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丧失,宁愿选择上访而不愿相信司法机关。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塑造至关重要。

第二,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导致的司法腐败案与司法不公现象层出不穷。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与道德素质低下,枉法裁判。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聂树斌案,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判聂树斌死刑,在被判死刑10年后真凶出现。又如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奸杀”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约10年时间,真凶赵志红浮出水面。西方有句谚语叫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多年以后,当初的嫌犯已经恢复清白之身,但是换不回宝贵的生命。这些司法腐败以及司法冤案错案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

第三,新闻媒体监督不规范。虽然在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对于审判公开、审判作风以及办效果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民间监督方式,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具有权威性,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追求眼球效应。二者容易产生矛盾,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有些国家会通过法律或者职业道德规范来防止这类行为,但是中国并没有相似或相关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干涉法院审判的案例如复旦大学投毒案,某些媒体在尚未知道详情,即,没有得到官方给出的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了大量的揣测性报道,其倾向性足以引导群众,形成了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从而使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不公平。

第四,法官审判案件时,地位不够中立。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计的,其人、财、物也往往来源于当地的财政开支,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地方的利益,往往会给司法机关施压,使司法活动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要保证法官的独立地位,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近年来,审委会制度遭到了大家的诟病,重大疑难案件要上审委会,审委会做出的决定,法官必须执行。而现在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作出决定的使审委会,而法官要对此案件负责,这种矛盾往往会束缚法官的手脚,使其不能安心地做出裁判。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

第一,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对于法律的认识以及适用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例如,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官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会完全一致,据此,当事人未必会满意法官因此做出的裁判,将其归纳为司法不公。有些当事人,面对涉及自己重大利益的案件时,即便法官是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裁判,仍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不断申请再审,乃至再审也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上访等手段。

第二,从司法体制看,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现象比较严重。 司法机关人员属于行政序列,财政源于当地政府,以至于在某些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到地方利益的时候,当地政府会为了地方利益而给司法机关施压。司法机关不能完全独立判案导致民众的不信任。

第三,中国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以及中国现实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法律工具主义,以及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人们过于注重道德的作用,以及重刑主义下人们的厌颂倾向,使人们倾向于法外解决问题,而不是信任法律。现今中国法治建设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有:一是现行法律不完善,有些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存在法律漏洞。二是司法程序公正未必會必然带来实体的公正。

三、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近年来,随着司法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依然占据着冲突解决方式中的主要地位。建设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尽量减少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诱因

做到这一点,必须:

1.增加司法公开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知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司法的程序过程应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利于社会各界监督。坚持阳光司法,不给司法腐败留有余地,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进行也有利于司法权威与威信的树立,由于过程公开,社会公众会逐渐尊重司法,信任司法,司法公信力才会得到更好的提升。

2.保持司法的独立居中裁判。要减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的干预,立法要明确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的地位;司法机关在遵守程序和法律的前提下做出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司法机关对社会纠纷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这也是解决当前中国信访数量高居不下的一个重要举措。要通过相应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来规范审委会制度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使法官独立判案,对于确实是自己作出的裁判承担责任。

3.提升进入司法机关的门槛,加强职业道德培育。之前很多司法不公正的案件与法官的职业素质息息相关。法官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需要较高的理论素养,因此,在选任法官时,应优先选用理论与实践水平高的人。不仅如此,任职以后,应该对法官们定期进行职业培训,使其了解法律的最新理论,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以便更好的办理案件,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与此同时,要对所有的司法人员进行道德素质的培育,消除司法腐败的因素,扩大司法信任的基础。加强作风廉政建设,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

(二)完善立法

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过去的许多法律或是已经过于滞后,不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或者是存在法律漏洞,无法弥补与应对新出现的纠纷。因此,如何完善立法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至关重要。立法过程中应该贯彻公平、公正与公开等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立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漏洞,应及时通过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尽量减少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特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法官的职业到的中应该对案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的行为予以规范。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立法的监督。应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健全相关的立法制度。为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可以聘请一些专家学者作为顾问,或直接参与审查,提供专家意见。

(三)加强司法宣传,巩固司法普遍信任

现实中,司法活动的实际效果往往不能达到社会公众的要求,司法效果无论在观念还是在实际运作中的长期低迷,必然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危机。 这样做,就会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力度,与此同时,还会在传播司法的过程中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其法律知识的掌握。

(四)规范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然而,新闻媒体监督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在被不当使用时,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又能避免对司法机关独立判案造成负面影响呢?就要加强新闻监督方面的立法,或建议新闻媒体自己出台一些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新闻案件的报道,完善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最大限度减少舆论审判,尊重司法独立,案件的定罪量刑应根据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四、结语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而这种裁判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的信服与尊重。构建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保证,而且是树立司法权威、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的题中之义。如何使司法为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的武器,国家应该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支持法院的深化改革,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公信力才会因此不断得到提升。

注释:

刘学智.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中国改革报.2006-02-15.

吴宝珍、曹义孙.从法理学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3(3).

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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