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
2018-09-19顾晶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文章通过对2001年婚姻法至2018年关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立法进行综述,并以“婚内标准”为例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到的多方法益进行分析,对此提出关于完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立法建议,以达到妥善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标准 共债共签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顾晶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42
一、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立法沿袭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自出台之日便承受着万众瞩目的目光。而第24条所确立的“婚内标准”使之前《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共同生活标准”地位变得动荡。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对此也有可用之地。而《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也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有过几番修改,由此可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有必要予以研究。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以债务的目的——“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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