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生态问题的环境法分析
2018-09-19张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1992年国务院提请人大表决通过兴建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决议,总体而言,由国务院提请人大表决通过三峡工程决议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然而,当国务院提请人大表决三峡工程决议这一做法同环境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联系在一起便会产生客观上的法律规避的效果,如三峡工程的环评问题无法从现行环评法予以评价。这一方面是现行环境法立法存在缺失的体现,更为深层次地反映的是环境法与行政法理念冲突的问题。
关键词 三峡工程 环境法 审批程序
作者简介:张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40
三峡工程举世瞩目,围绕其兴建的利弊之争此起彼伏,未曾断绝,然而以往争论多集中于社会、经济、生态等层面,而鲜有学者从法律尤其是环境法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本文拟以三峡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分析为研究对象,集中探讨三峡工程审批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本文关于三峡工程的基本态度是,有利有弊,但不过分关注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有利之处应该得到肯定,弊端和问题不仅应该被承认,还应该从法律的层面予以规制。
一、三峡工程基本概况
三峡工程,即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工程包括三大部分:移民工程、输变电工程以及枢纽工程,本文主要关注其中的枢纽工程部分,也就是通常说的三峡水电站。三峡工程1992年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建设,2009年全部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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