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018-09-19熊浩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侵权责任法》虽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通常是在综合考量《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因素的基础上和地方司法性文件指引下,由法官酌定裁量,尚未形成统一的参照标准。通过对司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在无新的针对性规定出台的情形下,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每级的赔偿数额,并规定最高数额,作为确定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填补规则,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 人身伤亡 精神损害赔偿 数额 填补规则

作者简介:熊浩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3

一、法律规范意旨

《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第119条、第143条第7项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条文中“身体”所指向的客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规范方式,规定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突出了民法对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民事权益的保护。综上条文也为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遭受非法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