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具体制度研究
2018-09-19王维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摘 要 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和恶性程度逐年提高,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了司法机关和学界专家研究的重点问题。虽然我国着手实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审判实践,逐渐探讨出一套适合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具体制度。本文将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具体制度逐一进行分析,并参照外国经验,提出若干我国可以借鉴的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司法制度 少年法庭 司法理念 暂缓起诉
作者简介:王维,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30
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起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附设于刑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一般认为,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起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自在我国正式创立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当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与刑法规定相抵触的,行为结果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均属于未成年热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即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将其认定为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由教育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学习,期限一般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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