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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学研究

2018-09-19张晓旋刘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

张晓旋 刘伟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弱化刑法的强制性与“绝对命令”,加强民众与刑法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的一种案件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经历了由法外实践到立法支持下的本土探索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为我国司法领域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价值冲击;在节约司法成本、恢复社会关系的成就下,也带来了新的困境和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仍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價值冲突 实践困境

作者简介:张晓旋、刘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27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精神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作为现代国家司法体系正式制度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萌芽,目前公认产生于1974年加拿大实施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此时的西方国家正在经受严苛的刑罚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这次和解获得了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由此开始了数十年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追溯起源,是西方法治理念过于强大的一种自我调整。

二、刑事和解制度带来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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