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 反杀属于正当防卫
2018-09-18高伊琛
南方人物周刊 2018年27期
高伊琛
“反杀砍人者”于海明刚刚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无罪之身回归社会。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天前,在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骑着自行车的于海明与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海龙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击打于海明,过程中砍刀甩脱反被于抢到。于海明在7秒内向刘的腹部、臀部、右胸、左肩、左肘刺砍5刀,致其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行凶却遭反杀”事件迅速得到公众关注,且在过程披露后,舆论出现一边倒的现象。
刘海龙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于海明碰擦,这是起因;刘海龙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将言语上升到肢体冲突;刘海龙取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是以被认定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且刘海龙车上所放的砍刀经鉴定为全长59厘米的尖角双面开刃刀,系管制刀具。
然而,于海明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有媒体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发现,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是正当防卫,20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判决仅占4%,实则是因为法院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标准严苛。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条件,每一条件皆有规定。
山东聊城“于欢案”中,欠债母亲被11名催债人侮辱,其子于欢刺死1人,刺伤3人,法院二审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一审的“故意伤害罪”被最终认定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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