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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公共文化立法探讨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8-09-17郭玉军李伟

郭玉军 李伟

摘要:以英国、比利时及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历经数世纪文化产业的变革,形成了符合自身文化发展实际的市场发展模式、地方政府推动模式及中央集权模式,这些模式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法律与政策、授权与融资、激励与保障、监管与问责关系方面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区别。中国应在借鉴欧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规定,引入社会力量以实现公共文化市场化,释放公共文化机构空间,激励文化人才的自我管理,促使监管机制与问责机制相结合,以保障中国文化服务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欧洲国家;公共文化;文化产品;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8)03-0037-09

一、引言

欧洲文化产业萌芽于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意大利佛罗伦萨文艺复兴运动,古登堡印刷术的进步促使佛罗伦萨出版业大规模流水线作业,从而使得以出版印刷为手段的文化产品呈规模化走势,并扩大至罗马、威尼斯等欧洲国家和城市。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蒸汽机的应运而生,以及其对汽船、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的革新,使得欧洲文化产业逐步迈入机器化大生产时代,进而加快了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文化发展进程。19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在英法等国的迅速开展使得欧洲率先进入工业化社会。以产业化为显著标志的工业革命在推动社会生产形式和经济结构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也促使欧洲民众的思想文化观念以及消费观念发生转变,他们更加注重文化产品带来的精神和心理方面的需求,进而成为拉动欧洲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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