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督促国企资产保值增值的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基于十九大关于国企与审计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的研究
2018-09-17吴秋生郭檬楠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8年5期
吴秋生,郭檬楠
(山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的首要职责就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是衡量国企工作优劣的关键*2016年11月29日,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国企的审计监督必须围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来进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也进一步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为此,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优化审计署职责,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将国务院国资委的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扩大了审计署的国企审计(即国家审计机关对国企的审计)监督职权。审计署作为国企独立的外部监督者,从2010年起每年都会对部分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及其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与地方国企相比,央企实力雄厚、规模庞大,是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的主要形式,作为我国国家利益的代表,央企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占央企总体规模的比例不断扩大,经营形式的层次、经济附加值也随着央企经营规模的提升而持续提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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