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述评
2018-09-17赵鑫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4期
赵鑫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2005年3月,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旧管理规定”),其中第六十至六十四条关于“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条文表述引起了包括专家学者、教育实践者、学生等在内的广泛关注。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体制的改革、教育理念的更新等,在保持原规定的基本体例的基础上,2017年2月,教育部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管理规定”),专设第六章规定学生申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1990年第一次颁布至今,历经两次修改,其中学者的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的亲身实践为学生申诉制度从无到有进而逐步完善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故而梳理自学生申诉制度呈现于法律明文规定中12年以来的相关文献,总结其为制度完善做出的理论贡献,阐明其可能存在的疏漏之处,进而提出研究展望,为学生权利提供进一步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申诉制度”之概念厘清
诚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法律概念便不能清楚与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在关涉“校内申诉”与“学生申诉”的概念使用上,学界存在着将二者相混淆之困窘,前者是以限制申诉途径的角度来阐明“校内申诉”仅指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建立的专门机构提出申诉请求,以期节约权利救济成本,将纠纷解决、冲突化解于学校自身内部的途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