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对象的拓展分析
2018-09-14刘志刚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8年3期
刘志刚
摘要: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
关键词:宪法监督对象;拓展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8)03-0114-08
宪法监督对象和宪法实施效果在逻辑上是关联在一起的,它直接影响宪法监督制度设计中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展开。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厘定。依据宪法第67条第7项、第8项的规定,宪法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在此基础上,对宪法监督的对象作了进一步的拓展。依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宪法监督的范围除前述对象之外,还包括国务院部委的命令、指示和制定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章,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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