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导性案例中的公共政策因素
——以弱者保护为例
2018-09-13张友连
法学论坛 2018年5期
张友连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2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一定程序在全国各审级法院生效判决中选取编发的、并在今后的裁判中具有“应当参照”效力的案例。*参见张志铭:《我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全新定位》,载《光明日报》2011年6月29日。作为司法改革的举措之一,案例指导制度至少在当前中国的政治——司法话语体系中已经拥有了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参见雷磊:《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截至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17批共92个指导性案例。作为联结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指导性案例迅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并形成了不少质量较高的成果,*参见陈兴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考察》,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张琪:《再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性质与保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孙光宁:《“末位淘汰”的司法应对——以指导性案例18号为分析对象》,载《法学家》2014年第4期;李友根:《论多倍赔偿的基数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研究》,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宋保振:《法律解释方法的融贯运作及其规则———以最高院“指导案例32号”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成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有以证成指导性案例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内容的解释论研究,没有涉及其中蕴含的政策性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指导性案例采取“内在视角”研究范式所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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