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立法规制研究
2018-03-31侯郭垒
法学论坛 2018年5期
侯郭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引言
近年来,随着传感器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人们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研究也迎来了热潮,自动驾驶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且呈现出了明显的实用化趋势,自动驾驶汽车开始逐渐地进入到实车道路测试阶段,而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场区测试。*参见吴云强:《关于自动驾驶车辆有关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7年第1期。然而,在实车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汽车却暴露出来行驶安全的重大问题。2018年3月18日晚上,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优步自动驾驶汽车撞伤,之后不幸身亡。不止此一个案例,自动驾驶汽车在这之前已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这些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问题的热烈讨论。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有助于解决人们的交通问题,也有助于未来社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又存在着现实和可能的风险。基于此,欧美等国已提前通过立法的手段对自动驾驶技术进行引导和规制,立法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测试和发布等全部环节。而目前国内对自动驾驶车辆的立法并不明朗,事实上,我国的自动驾驶技术也在迅猛发展,在技术、产业、法律和政策的互动与碰撞中,自动驾驶对于立法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我国也应该从立法上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既能跟得上国际社会的步伐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环境。本文无力解决人工智能与法治这一宏大议题,而仅试图以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风险为出发点,探讨人工智能趋势下法律规制的局部变革(如规制因素、规制类型和规制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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