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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收合作经验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

2018-09-13吴泱廖乾

西南金融 2018年9期

吴泱 廖乾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广东中山 528400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广州 510120)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广东省珠三角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开放程度高、经济活力强,具备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良好基础。2017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同年7月,粤港澳三地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同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为重点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全面上升为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需要,加上粤港澳三地在税收制度存在的显著差异,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势在必行。欧盟作为世界上合作水平最高的区域集团,其前身欧洲煤钢共同体,早从1957年起就开始了成员国间的税收合作,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税收合作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在分析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梳理了粤港澳三地税收制度及其差异,并结合欧盟在深化增值税、所得税和关税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对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

一、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合作的必要性

(一)税收合作有利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协调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而实现这个战略目标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的情况下推进珠三角九市、香港和澳门三大区域的协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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