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制度研究
2018-09-06张雪菲
读天下 2018年13期
摘要:遗嘱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其作为一种遗产处理方式已经被各个国家广泛运用。然而,我国却迟迟没有引入遗嘱信托制度。与其他遗产处理方式相比其具有显著优势:一是具有单方意志性,有助于充分实现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意愿;二是由专业机构、人士管理和处分遗产,有助于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及其传承和发展;三是有助于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四是有助于避免继承纠纷、降低继承成本。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但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障碍。
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利益
遗嘱信托,顾名思义,是指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曾将信托称作“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信托以其精巧的权利义务分配设计,试图通过突破既定规则的藩篱,实现物尽其用。遗嘱信托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它不仅实现了代际间财富的传承,还使逝者的意志在时间与空间上得到拓张。
一、 我国遗嘱信托现状
1979年,我国设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才算真正意义上正式引入信托制度。2001年,我国正式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将信托这一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浓厚文化、历史特色的制度移植进入我国法律体系。该法第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通过遗嘱的方式可以设立信托。但近20年的时间过去了,遗嘱信托却未能在我国得到实践与发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