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18-09-04张琪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张琪

摘 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也在逐步发展,但是,金融产业的发展种,容易发生金融危机,因而,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的保护就成为了应当考虑的重要问题,最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关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比较欠缺,因而,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基本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是进行金融消费活动的个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为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常常包含“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但是在实际金融活动中,因为法人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属于公对公,相对比与自然人而言,处于相对比较平等的位置,因而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体现出来的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和理念,因而将该类组织排除在外。但是,在实际金融交易活动中,依然会存在信息不对成的情况,因而,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会在这种情况下成为弱者,需要法律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 8 种,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不完善

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起步比较晚,而且在发展中,对金融产业的开放程度不高,导致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意识比较差,因而在金融服务中也就自然存在一 些不完善之处。此外,在对金融机构的设置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定位为稳定经济秩序,因而在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方面自然也就成为了一个短板,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就是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低

我国金融产业自开始发展以来,就一直以提高利润为目的,而在对客户的关注方面没有投入相对较多的精力,即消费者没有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金融机构也没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这种长期以来的状况下就形成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

(三)金融消费者相关金融知识缺乏

在金融交易环境中,消费者处于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这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成,此外,消费者自身相关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其对自身的权利保护存在困难,即难以实现事前的自我保护和事后自力救济。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立法机关应该根据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和需要制定相关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作出具体定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当中,没有涉及“金融消费者”的这一说法,主要原因在于缺少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即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因而首先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形成对金融消费者更加有力的保护。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这一本质出发,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

第二,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在总则当中的一项目标性说明,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范围或者是救济措施等等,这都难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具体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金融市场远比一般消费市场专业和复杂,这就需要制定专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倾斜性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围如果能够被法律确定下来,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逃避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受尊重权、损害赔偿权和结社自由权等都应当充分写进法律当中,这一进步对我国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具有极大推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天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費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专门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二)完善救济途径

首先,需要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遵守情况,一方面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培训的机会,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

其次,有必要在国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采纳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会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2] 史学岗.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 张钱.“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4] 王力理.信用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5] 曲一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 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09.

猜你喜欢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P2P中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初探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机制:信用卡滞纳金违宪案
一房数卖恶意串通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为金融消费者铸就维权的“盾牌”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金融消费者支付结算领域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学生管理法制化及其权利保护思路初探
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之完善
浅析股灾中的中国式熔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