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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国民事诉讼审理时间及其影响

2018-09-03谢文宇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审理辩论当事人

法国作为拥有最早民法典的国家,民事诉讼制度已日臻完善。作为民事一审的法院,有管辖权的一般有大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处理一万欧元以下少量数额的小法院(tribunal dinstance),并且还有处理特定的案件的例外法院(juridiction dexception),以及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劳动法院(conseil de prudhommes)等。另外,除了属于司法权的司法法院以外,还有属于行政权的行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法国还设有地方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

一、法国的民事第一审诉讼程序

大法院的民事一审诉讼案件,有以下的各个程序。

(1)召唤状的送达

原告将等同于日本的诉状的召唤状送达到被告。此后,由某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召唤状的复印件,民事诉讼案件将由法院受理。

(2)事前手续

在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会准备事前手续。在这个事前手续中,要在各当事人的律师之间,要进行文书(conclusion)和证据(pièces)的互相送达。另外,有需要法院调查证据才能进行审判的情况下,还需进行证据调查。如果案件有审判长审理的话,这个事前手续[]要单独和处理手续的法官(juge de la mise en état)进行交接。如果在事前手续中做好准备,达到判决所要求的标准,法院就会发出命令结束事前手续准备期,决定辩论日期。

(3)辩论(débats)

在辩论期,双方的律师将口头上对案件的概况以及各自的主张进行辩论。辩论期通常一个阶段就可结束。

(4)判决(jugement)

辩论期满后,法院将下发判决。但根据案件情况,有需要鉴定的中间判决,将会对第二次提交的事前手续进行鉴定,二次的辩论期满后,法院将下发判决,结束诉讼程序。

(5)其他手续

除了以上的民事诉讼程序外,作为法国特有的制度,还有紧急审判制度(référé)。这个规定类似于日本的临时处分制度,根据案件的情况,法院会酌情作出证据保全。

作为法国的民事诉讼的特色,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的试行制度,事前手续(instruction)的进行很大程度上委派给了当事人。在事前手续程序中,律师在准备文书和证据的同时,在期间届满前要向对方律师送达文书以及证据副本。而文书的送达和证据传达的工作本身,法院并不参与,全部依靠律师的自发性和责任心。所以舆论就指出,这种当事人主导的事前手续造成了审理时间的延迟。

二、法国的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间

2017年,法国的大法院的民事一审程序,平均的审理时间为9.6月。由于诉讼制度和案件的种类等不同,单纯的比较是十分困难的,但作为参考,同时期的日本地方法院的民事一审诉讼的平均审理时间为8.3月。

在统计各类型案件的一审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中,医患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为19.0月,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案件为17.7月,竞争法和工业所有权案件为16.2月,著作权案件为15.5月。所以,所有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9.6月,长时间很难改变。

三、法国法院审理时间的司法评价

至今为止公布的关于法国司法制度的文献、演讲、讲稿、调查结果多如牛毛,也反映出法国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间太长已被视为非常深刻的社会问题。

作为舆论调查,在2011年法国参议院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进行的调查中,作为法国司法的具体问题点,提出诉讼拖延的人达到了受调查者的97%。而法院登门困难(85%)、费用过高(84%)、判决不公平(66%)也有较高的比例。

在1997年1月20日的媒体演说中,时任法国总统杰克·希拉克在媒体演说中谈到,“司法对法国人的期待没有任何回应。”他指出,很多法国人都觉得觉得“诉讼程序太过拖延了”。并向法国国民保证“诉讼程序会迅速,会更明确,并进一步符合国民的诉求。”

在其他法国司法的演讲录和报告书中也提到,“司法制度使今天的法国失去了发展的速度。我们的社会必须要谴责司法制度的延迟。”等诸多反思法国诉讼时间过长的言论。而在法国的舆论调查中,各方面的司法工作者都在抨击,法国审判速度过慢。

“在法国,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间过长已被视为社会问题太久了。”“法国的民事诉讼是由当事人主导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希望诉讼持续5年的话,那不是没有可能的。”(法国司法部)

“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材料,反复推迟诉讼程序,审理自然就变得长期化。”“确实诸多批评说‘审判太慢了。但实际上,总在批评审理时间有诸多问题的不是当事人而是政治家,是国民。”(法官)

“在法国确实有对法院审理时间过长的批评。批评主要是舆论,是媒体。实际上,我认为这样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律师)

综上,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花费过多时间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首先由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中,有太多人就是在拖延时间。提交的文书总是不完备,事前手续就在反反复复的延期。对于这种当事人反复延期又是一种战略。而审理时间过长在法国成为了巨大的社会问题。既有司法制度中职权主义的弱化,当事人主导程序,法院难以发挥左右,也存在着媒体舆论不由分说的、非理性的大加挞伐。

参考文献:

[1] 德田和幸《法国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 2007年

[2] 伯雷利.波本 《法国司法改革概览》 2011年

[3] 亚德利安.斯卡曼 《法国司法改革动向》 2012年

作者简介:谢文宇(1983-),男,山東昌邑人,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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