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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中合同解除权的探讨

2018-09-03李振华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合同

摘 要: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重要形式,从律师实务角度分析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能够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避免因为合同解除过程中问题的出现,从而让合同相关问题得以更好解决。为此,从律师实务中,就合同解除权进行分析,希冀可以为合同的更好履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合同 合同解除权 律师实务

合同中法定解除权与约定差异,导致合同解除权情形各异。合同解除权出现的问题很多,合同法中,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另一方赋有解除合同的异议权。为此,律师在实务中对合同解除权的介入有利于法律纠纷的解决。

一、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所需履行的义务

1.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应当有“解除合同”的明确表述

通过分析《合同法》有关条例,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中,应当对解除合同进行明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理由:第一,不论是合同解除权,还是解除合同都属于法律专门名词,关于《合同法》的原本意思方面,都不能通过“合同作废”等词语精确表现出来,法律专门名词是无可替代的。第二,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中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效力指的是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是指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不能运用其他形式的通知替代。第三,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该行为所生成的法律效力,会直接对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对通知权进行明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相对方救济权利的行使。

2.催告通知与解除合同通知的关系

只有部分解除合同的行为需要经过催告程序,催告通知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第一,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出现迟延履约情形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督促其在宽限时间内对相关义务进行履行,针对违约方方面,除了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之外,为其设置新的合理履行期非常有必要。第二,通过催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未必生成。合同解除与否,取决于守约方是否进行相关解除行为。第三,《合同法》这部法律的宗旨就是,对交易行为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催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当对合同义务进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都补救措施。

在催告的合同活动中,虽然催告方与守约方为同一主体,但是法律人员对其履行催告的义务进行额外添加,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催告成为必经环节。在解除合同实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催告的法律地位进行高度重视,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就是催告程序,不能将催告函与解除合同文件混为一谈。

二、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后合同效力探讨

现阶段,在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内容中,针对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后,相对方出现异议并提出相关诉讼或者仲裁,在未作出相关判决前,合同是否解除这一情况,未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表明合同此时又处于解除状态之中。倘若仲裁结果不解除相关合同,那么非违约方依据合同已处于解除状态所开展的有关行为,都应当对其原本情形进行恢复。

部分专业人士认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作出相关规定,在下达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之前,合同不应当具备相关的解除效应。当前,我国法律为作出有关规定,针对这种情形,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至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之前,的确存在着讼争合同处于解除合同的行为,然而并没有产生相关法律效力。在讼争或仲裁程序的讼争合同解除效力确认的过程中,说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对于合同任意一方而言,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为了确保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相关法律应当对这些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在对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能够对相关解决条款进行预见并制定。

三、确认解除合同效力诉讼提起

1.已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确认解除效力而提起“请求解除合同”之诉

当事人在提前解除合同诉讼前,应当事先通知相对方有关解除合同事宜,倘若在起诉的过程中,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就会生成一些法律障碍,例如,什么时间已经解除合同,是否对通知合同解除义务进行履行等。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相关规定,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的过程中,已经解除该类诉讼的讼争,又一次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合同,倘若法院判决支持,就会再一次解除讼争合同,这严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所以,在对该诉讼请求表达方式进行运用时,可能因为不能将合同解除的现实情况,法院会将诉请驳回,有可能会对有关释明权进行行使,要求原告方对相关诉讼请求作出更改。

2.被主张解除合同的相对方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之诉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在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中,将继续履行合同包括进来,通过该方式,违约方能够对相关违约责任进行承担;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将合同解除权包括进来,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当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判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属于无效行为之后,其必然的法律后果就是继续对合同进行履行。解除合同的效力一旦被判定无效,针对继续履行合同无需另外开展相关起诉活动,在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对方的过程中,合同已经被解除,法院不能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针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方面,倘若被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存在异议,认为应该继续对合同进行履行,在提起有关诉讼的过程中,不能够直接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进行提出,而是应当先将“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提出,与此同时,还应当依据具体的履行状况以及相关合同的性质,提起相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例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恢复原状等。

四、常见解除合同的抗辩事由

1.期限抗辯

在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受到期限的限制作用,与其存在联系的期限,主要包括三种,即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以及合理期限。

关于解除权行使及时与否,主要从对方催告内容给予的期限长短、合同性质中包括的个体因素、当事人合同的通常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合同签订的目的这几个因素进行考量。在判决这些因素的过程中,主要根据法律工作者的生活经验来进行,应当存在相关的自由裁量幅度。由于解除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着除斥期间就是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因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因此,在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其期限应当在固定存续期间,在除斥期间中,不允许中止、中断以及延长问题的产生,一旦出现逾期情况,则代表实体权利已经消失。

2.合同履行的催告行为抗辩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内容规定,等一方对主要债务迟延履行,未对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对催告义务进行履行。在现实中,催告文书的内容很少出现这类问题。主要在催告发出时间方面存在争议,其发出时间关系到催告行为能否成立、生效问题。倘若催告行为不成立,亦或是处于无效状态,势必会对解除权行使的效力造成影响。

所以,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为催告函发出的时间,只有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之后,才有必要进行催告行为。

3.违约事实的抗辩

通常情况下,解除权人的相對方会提出违约事实的抗辩。律师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都会将违约行为分为两大类,即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并在根本违约的相关条款中,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在具有明确约定的合同中,比较容易判断是否可以对解除权进行行使。实际上,在许多的合同纠纷中规定一般违约也可以将合同解除。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直接理解为,只要与约定解除条件相符合,解除权人都可以将合同解除,这与法律的安全交易这一目的相违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在对该条款内容进行实施的过程中,也应当对当事人自愿及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高效保障。只要与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相符合,守约方就有权利提出将合同解除,但是轻微违约情况除外。

总之,只要符合合同解除条件,那么守约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违约方只是轻微违约,或者通过行为可以弥补其违约行为,那么守约方则不应当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违约方就守约方的解除合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则需要更具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定或者判决,从而保证合同得以更好履行,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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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振华(1978-),安徽濉溪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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