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2018-09-01迟庆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随着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为,敲诈勒索罪属于比较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其往往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比较大的影响。敲诈勒索罪既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的伤害,而且还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虽然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法中已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些问题方面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文将会对敲诈勒索罪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以后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认定;问题;对策
敲诈勒索罪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要挟、威胁他人,并且索取数额比较大的行为。从罪状本身和刑法条文理解发现,在认定上敲诈勒索罪似乎不存在任何疑义,但是在司法具体实践过程中,在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争议,而且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从而导致案件失真,因此对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尤为重要。
1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分析
1.1合法债务催要不构成本罪
通常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行为,而且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且是直接故意的,主要目的是以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因此,对于合法条件下所进行的财物索取,一般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为了为讨还长时间未还的债务债权人使用带有威胁的语言来要求债务人还债,这种行为主体不具备主观故意的现象,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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