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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

2018-08-31张乔

西部论丛 2018年7期
关键词:缺席民事被告

张乔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缺席判决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但由于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立法较为粗疏,司法现状比较混乱,不能很好的应对我国逐年增多的缺席案件。本文在理解缺席判决产生的主要原因及特征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缺席判决存在的缺陷,从实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9、130、131条的规定是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这几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有以下特征:

第一,我国现行法规定,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在一方辩论主义下缺席判决一般是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 第二,原告缺席与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原告缺席的处理,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对于被告缺席的处理,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缺席判决”。但在一方辩论主义下,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缺席都可能引起缺席判决。 第三,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此外,经法院公告送达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到庭也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上,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受当事人的主张限制,人民法院调查了解的事实也可作为判决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的缺席审理程序中,“缺席的消极影响不是直接对缺席的当事人,而是针对法院”。

二、我国缺席判决的主要缺陷

我国的缺席判决在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影响下,既借鉴外国在立法中奉行的当事人主义至上原则,又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兼顾职权主义的诉讼习惯,追求实体公正,这种看似追求完美的做法,实际上存在缺陷。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并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是法院职权意志的体现。在我国的实践中,法官对于判决居于主导的地位,对当事人强调的主要是一种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义务而进行与实施。缺席判决制度被看作是一种对缺席者不履行出庭義务的一种制裁,无疑这是一种干涉当事人自由意志表达的做法,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诉讼主体的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不平等。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区别对待原告与被告的缺席情形,原告的缺席仅导致诉讼被撤回的法律后果,对此原告既不失去诉讼权利又不失去实体权利,而被告的缺席则会引起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且判决后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这时作出的缺席判决往往有损被告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公正的审判,使被告没有与之对应的权利与之抗衡,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民事缺席判决的审判活动不规范,出现一系列的不公正的裁判与判决。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适用缺席判决的几种情况,却未对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缺席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缺席方的权益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民事缺席判决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化,过于原则,已经难以满足诉讼活动的需求,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法院中立,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缺席审判中,一方当事人缺席庭审,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主张事实及进行辩论。但是,即使缺少一方当事人,法院也应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并积极保障其权利充分的形式,至于当事人是否放弃其权利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因此,缺席判决制度要求法官不仅要审查出席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还应当审查缺席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诉讼资料和有关意见。法官应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贯彻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是以当事人双方为中心开展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尽管由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由于可以免责的原因或者无正当的理由未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但不应该因此以牺牲其与另一方的平等的地位为代价,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对原告缺席和被告缺席给予不同的待遇,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也不利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目标的实现。只有平等的对待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双方,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法制事业的建设。

(三)完善缺席判决制度的审理程序。缺席判决也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与秩序,使之更有利于诉讼活动的进行,是资源得到更大化的利用。在缺席判决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允许其借助于其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例如:需要陈述事实、质证、辩论等,法院可以通过光盘,录音,或者书面文件完成调查取证,使未出庭的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做出合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1] 刘琳.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45—246.

[2] 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39.

[3] 张永泉.法律适用:缺席判决与不应诉判决制度探讨[J],2005(1):40—41.

[4] 敖永波.中国南宁市委党校学报:缺席判决制度之探析[J],2005(1):48.

[5] 易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缺席的不同情形与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J],200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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