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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

2018-08-29刘霞娟

大经贸 2018年7期

刘霞娟

【摘 要】 票据法将保证引入到票据关系中,是为了担保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必然存在票据保证独立性。保证人在履行其保证责任后的追索权问题,实际上也是其独立性的体现,这不仅关系到票据保证人的合法权利的追索,而且也是现代票据高度流通的必要保障,因此,基于票据保证人后续如何行使追索权以及行使的对象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化,充分保障其自身的利益。

【關键词】 票据保证人 追索权 持票人

绪 论

票据的保证区别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如保证不得附加条件的规定、先诉抗辩权不得援用的规定、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规定等。关于《票据法》第52条的理解存在不少争议,这使司法实践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针对这一条文以及票据法中关于保证和追索权的两节内容加以理解,并研究追索权的法理精神和保证人权益保障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

本文使用了文献分析法的研究方法,查看了与保证有关的法律和书刊;运用对比分析法,将票据法中的和民法中的人保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与担保保证人的代为求偿权进行对比;并采用案例分析法,举例阐述保证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据此提出浅论,供大家讨论和探讨。

第一章 票据追索权概述

一、追索权界定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以其持有的有效票据要求被承兑或付款时被拒绝后,依法向在票据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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