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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治理腐败问题研究

2018-08-29梁婷

大经贸 2018年7期
关键词:政府审计运行机制腐败

【摘 要】 随着十八大五中全会的精神的进一步落实,“反腐”这一议题也逐步引入社会纲程,治理腐败不仅仅是党和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手段,同时也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明确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合作体系中的定位,搞清其在治理腐败工作中发挥的功用十分必要。本文拟通过国家审计治理腐败的保障机制予以论述,并针对国家审计治理腐败的问题作出了总结,以期构建国家审计治理腐败运行机制的理论框架和设计国家审计治理腐败保障机制为改进意见。

【关键词】 政府审计 腐败 运行机制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始终受到腐败的干扰和侵蚀,在我国的封建历史时期,由于受到当时封建专制统治制度的影响,统治阶级层面的贪腐问题比比皆是,腐败深深植根于封建社会权力领域。直至今日,腐败问题始终作为推行国家良治和现代化社会改革的障碍,它不仅仅制约了经济运行和社会进步,而且还使得社会风气日下,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甚至直接威胁政治的稳定。由此,运用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尤为必要。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体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工作中的行为,这对促进我国治理腐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迄今,我国不乏国家审计治理腐败的研究成果。但是,多数研究成果偏向于基于某个视角来讨论国家审计的治理腐败工作,整体趋向于局部性讨论,而缺乏对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工作整体层面的掌控。因此本文拟在整体层面,基于研究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借鉴他国治理腐败经验,针对当前我国国家审计治理腐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创新的同时,丰富国内关于国家审计治理腐败的文献,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本文拟通过研究国家审计与治理腐败之间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审计治理腐败经验,探讨我国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工作的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制定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工作的运行和保障机制,以期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和腐败治理体系,进而保障今后我国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工作的顺利运行。

二、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外在环境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外部环境是指影响审计机关职责履行的各种外部环境的统称,如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宏观上,政治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和政党的关系模式,在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工作中,其主要体现在审计机关与其领导机构的关系上;法律环境是指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法律规范的广度和深度,在本文主要指国家审计治理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和制定情况。

(1)政治环境

审计机关在财政资金、监督权限、作用范围等方面均受到本级政府的制约,在审计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很难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致无法制约政府公共权力运用。如此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难以对政府本身存在的腐败行为实施彻查,从而造成了腐败治理工作的“空白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往往会出于地方自我保护的意识,将审计机关所揭露的腐败问题“内部消化”,在为当地带来重大财政收益的企业以及政府内部组织部门产生问题时尤为如此。地方行政首长也会因为财政、政治、声誉方面的原因,屡屡向审计机关施压,迫使审计机关作出与实际不符的结论,从而导致审计结果失真,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罰。

(2)法律环境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审计治理腐败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在当今经济转轨的社会背景下,为保障各项法律制度符合时代特点并满足社会需求,各项制度推陈出新,然而在旧的“鸡肋”制度被废除的同时,新的法律制度还未甄完善,由此带来的法律制度漏洞使得腐败得以滋生繁衍,各类腐败问题悄然发生。

(二)审计主体存在的问题

(1)信息化审计方法未广泛应用

现阶段,我国审计正处于信息化环境中,在信息化环境下如何审计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揭露预防腐败问题,是国家审计顺应时代的重要任务。随着腐败类型逐渐智能化以及审计数据海量化,传统的审计方法已无法满足审计治理腐败工作的需要,审计方法亟需信息化。刘家义审计长在谈及2015年全国审计工作中说道:“传统审计技术方法不适应腐败工作形势发展,审计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审计方法的推广应用力度仍需加强。”然而实际上,信息化审计方法还未在我国普遍施行,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信息和数据共享度不高,审计通过内部渠道获取必要信息的路径也不通畅。由于信息化审计专业知识更新速度快,有些审计机关对信息化审计理念认知存在“盲区”,大多还将手工审计作为主要审计方法,而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型审计工具。由于国家审计信息化运用水平参差不齐,致使各政府部门审计工作成果无法有效衔接,造成审计腐败成本高、审计腐败工作重复等问题。

(2)审计人员专业素质过低

当前我国审计队伍依旧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审计队伍知识结构失衡。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不仅仅局限于财会类,如涉及到被审查单位的电子数据,就要求审计人员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涉及案件触及的法律条文,就需要审计人员对法律知识有相应了解等。因此,单一的知识结构已不能满足现今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工作需求,审计队伍还需要熟悉金融、法律、物流、计算机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综合分析能力较弱。大多数审计人员传统审计观念较重,思维方式过于陈旧,对审计治理腐败工作仅理解为是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审核,在审计过程中侧重审查基本的会计账目资料,而很少使用动态分析、结构分析等综合性分析方法对审计腐败事项进行深层次分析。

(三)成果运用存在的问题

腐败治理监督合作机制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转化。在审计治理腐败工作中,要实现腐败的最终治理还需要其他监督部门协调配合。事实上,由于成果运用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各主体单位对审计工作成果的认识参差不齐,并没有形成健全的协调合作机制。所以,目前仅由审计机关对审计成果予以确认。由于审计机关在结果运用上没有实质上的处罚权,以致审计结果无法及时有效地落实,造成同一腐败问题屡查屡犯的现象,既浪费审计资源又降低审计威慑力。另外,在腐败问题产生时,由于缺乏划分责任的明确依据,很容易造成各主体单位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状况,以致无法保证治理腐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建立我国国家审计治理腐败的保障机制

(一)审计模式的选择

前已述及,我国审计机关目前采用行政型审计模式。此种审计模式致使审计机关缺乏独立性,随着审计环境的更迭变化,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逐渐转移到政府部门上来,继续沿用以往的行政型审计模式会使审计机关逐步衍变为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对于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极其有限,只有没有隶属关系的两个机构间的权力监督,才能发挥监督效用最大化。所以,优化权力运行、防范权力滥用必须实行权力的外部监督。

(二)由行政型向立法型审计模式的转换

国家审计模式改革应结合时代特点,借鉴澳大利亚国家审计治理腐败的经验,逐步建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国家审计模式——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若要试行立法型审而转变为有且仅有一个报告主体的“垂直领导机制”,以达到合理开展审计治理腐败工作、避免其他主题干涉的目的。

(三)完善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只有根据相关标准才能判断某些行为是否能被归类为腐败,同时,体系就审计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目标职责等予以明确规定,有助于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国家审计作为治理腐败机制中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依法按照法律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方面的计模式,就要改变现阶段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律法规建设,使审计反腐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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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婷,武汉工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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