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研究
2018-08-28王亭亭王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不动产
王亭亭 王阳
摘 要 当前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动产、不动产等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为保护物权变动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创造性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可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不动产时,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针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规定的无权处分以及善意的标准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的进行探讨,所以本文将重点围绕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讨论,以期进一步理清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 善意取得 不动产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善意取得的内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大体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财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时,善意的第三人即享有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关于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占有的财产包含了动产以及不动产,从而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化。《物权法》针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实施以来,针对权利的归属、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针对善意取得,虽然动产和不动产都可能会导致物权变动的发生,但是根据我国对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他们其中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动产需要交付而不动产需要登记,所以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善意取得物权变动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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