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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018-08-25于然

西部论丛 2018年4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信息

于然

【摘 要】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品质要求逐渐攀升,居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近些年频发的客户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导致一系列金融犯罪案件,已经严重的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概念不清晰、意识淡薄、法律缺失等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对策与建议,建议从司法、监督以及自我防范等維度加强金融信息的保护,旨在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献计献策。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信息 保护 问题 对策

几年前,央视的“3.15”晚会曝光了几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犯罪分子贩卖储户个人信息,而这些不法分子使用技术手段通过已知的储户信息破解其银行卡密码,从而盗刷大量储户卡内资金,涉案金额巨大。这一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给储户敲响了警钟,使得储户对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大大增强,同时也给我们金融从业者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个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概念界定不清晰

金融消费者并不属于法律概念,没有法定的内涵和明确的范围。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调控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件中至今没有明确关于个人金融消费者信息概念的界定。2011年人民银行在发布工作通知时曾提出过个人金融信息的相关概念,仅从信息来源的角度阐释了狭义的个人金融信息的相关概念。该通知所指的个人信息仅指个人客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通过系统记录和留存下的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等,信息边界模糊,不利于从业者的辨别与掌握。

2.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意识淡薄

鉴于个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不明晰,所以立法中也没有对这一群体的明确保护。金融业的监管办法中,虽然都提到过要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后果,更多的则是明确经营者的主权,保护金融机构的相关权益,进而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信息保护的社会意识相对淡薄。

3.信息泄露者民事责任较轻

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法律法规中对泄露客户信息的个人或者机构处罚程度不够。泄露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较轻,这就产生了泄露金融消费者信息机会成本的问题。一旦泄露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所得到的收益,远大于保守秘密所获得的成本后,掌握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人便会不顾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肆意的去贩卖、泄露个人信息,以获取更大的个人利润。

二、加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措施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拿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才能减少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问题的发生。根据笔者在一线金融岗位的工作经验,我将从以下三方面给予对策建议。

1.明晰相关概念,细化个人信息的范围

前文提到,由于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不清晰,界定不够明显,这使得很多投机者打擦边球、钻空子,造成了很大隐患。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要从根源着手,金融部门与司法部门共同商讨,可以以《消费者保护法》为依据,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为根本,积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监管经验和教训,明晰金融信息的概念,细化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从而为制定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范围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2.明确信息的监管部门,增强信息保护的社会意识

在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明晰之后,要对其设置一个监管部门,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文件,尤其是要确定监管原则。可由各地区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承担该区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对金融机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专项检查,同时制定信息保护的相关原则,例如:一般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安全性原则以及限制性原则等等。同时要明确各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及义务,并向社会大众宣传金融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3. 建立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处罚赔偿机制

保护个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保障之一,便是建一个完整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处罚赔偿机制,这也对金融行业违规泄露信息的问题有很强的威慑力。为有效惩戒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应建立全面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处罚赔偿机制,从民法、行政法、刑法角度详细界定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违法行为及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上述三种法律责任的有效衔接。在举证责任上,鉴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实际,应实行倾斜保护原则,降低金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使违规银行、违规人员的违规代价重于其违规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其在经济上加以重罚,相关业务加以限制,刑法上加以惩罚,使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不敢、不能侵犯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结 语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动员、利用各方力量,在整个社会形成尊重、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共治格局。我们首先要充分发挥司法力量,建立司法案例定期公布或通报制度,便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对自身行为形成直接有效的判断并建立行为预期,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其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导向作用,通过建立投诉披露制度,消费维权黑名单制度、侵权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最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向社会公众披露典型消费侵权事件,以警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房晶.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的法律思考[J].华北金融,2012(8):73-74.

[2] 刘丹丹.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河北金融,2015(3):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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