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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2018-08-23柯茜

东方教育 2018年22期
关键词:平等

摘要:本文首先从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基础展开论述,介绍了其社会基础和思想渊源。其次,针对女权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主要派别的观点及争点进行评述。最后,结合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现状简述其对于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平等

一、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基础

女权主义法学的形成与两次女权主义浪潮密切相关。第一次女权运动,美国妇女争取选举权,以美国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为结束标志。第二次女权运动是在美国黑人争取民权运动的影响下产生的。由于很多女权主义者参与了黑人民权运动,从中了解了美国压迫性的社会结构,也学习到了结合其他少数群体共同为自身解放而奋斗的重要性。虽然此次运动以争取平等修正案的挫败而告终,但是推动了社会观念的开化和对于女性权益的重视。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法学院的女性数量增加,毕业后从事律师职业的女性人数也大大增加,这些从事律师行业的女性为女性的权益而发声,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她们后期在法学院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批判法学理论,产生于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主要有三支力量, 最初一支力量认为法律、司法判决与政治学或政策并不能从实质上区分开来, 法律是另一身装束的政治, 法律超然于政治的客观性假设并不成立。女权主义法学和种族批判法学相对发展较晚, 它们汲取了左翼批判法学的批判精神 ,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主流法学理论进行批判,均要求获得平等对待和改造主流法律理论的深层结构。[1]同时,女权主义法学借鉴吸收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中的批判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意识觉醒的理论,提出唯有女性自我意识觉醒方能打破男性在社会上的统治权,通过解构男权为中心的现有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两性平等。

二、女权主义法学主要流派评述

女权主义法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基础理论主要揭示了法律与社会性别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其次,运用女权主义分析方法和视角到具体法律领域,主要涉及家庭暴力、就业歧视以及性骚扰等社会问题。由于女权主义法学内部存在众多流派,各流派对于两性差异和两性平等的在法律中的体现看法各不一致。

自由女权主义的影响最为深远,核心要义在于争取女性的平等社会地位。女性自身应当追求自我价值而不受外在社会观念捆绑。法律理论层面,这一理论体现在要求法律应当对于两性平等作出形式上的规定,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不得少于男性。自由女权主义的法理基础在于,人和人之间客观上是相互独立的,因此每个人应当追求自己独立的价值和目标。自由女权主义内部针对两性平等在法律上规定问题也存在分歧。由于两性生理上的确存在差异性,法律上对于两性的权利规定是应该相同还是相异?认为应当相异的观点认为,唯有形式上的平等才能达成实质平等。例如,同样是针对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由于女性担负着分娩的生理角色,因此劳动法应当对于产假制度做出特别规定。并且考虑到女性和男性体能上的差异,针对一些危险系数较大难度较高的工作应当禁止雇用女性员工。认为应该相同的观点认为,两性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差异化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当通过法律上的一视同仁促成两性平等的达成。例如,产假制度是导致女性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很多企业出于追求经济效益,顾虑于女性产假,通常不愿意招募即将结婚或者结婚未生子的女性,甚至会和女性签署就业期间不得恋爱和怀孕的合同。法律的倒逼作用实际上加深了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

文化女权主义强调女性不同于男性的思考方式。传统法学研究主要是依照男性的“层级式”的思维模式,从男性视角出发依据不同价值对于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并且在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强调下位价值需让步于上位价值的法学理念。而女性的思维模式则与“层级式”相差较远,被称为“网状式”,侧重于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来解决现实问题。由于男性一直在法律与政治领域承担着主要角色,因此现有法律制度主要体现的是男性的思维方式和理念。但是文化女权主义的诉求实际上是迎合了社会对于男女的刻板印象,激进女权主义对此种观点作出了批驳。激进女权主义认为两性不平等的根源在于两性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根源于整个社会结构,社会使女性处于完全的从属地位,而男性则成了占支配地位的性别。[2]女权主义的学理基础之一是社会性别理论。波伏娃在《第二性》中谈到,女人并非生为女人,而是被社会变为女人。目前没有研究能表明,女性生来即为“网状式”思维模式,而更多学者认为由于社会认为女性更多承担着养育家庭和人际关系的工作,因此对于女性的培养方式和教育理念使得女性成为“网状式”思维模式,而女权主义的要义在于将女性从刻板的社会印象中解放出来,因此文化女权主义的诉求实际上是在要求更多的女性遵从。但是,其价值也不可否认,即在难以改变的两性差异现状下,如何让女性更好在保护自我权益。例如,在性骚扰和家暴等案件当中,文化女权主义强调法官应当更多听从女性对于案件本身的描述,考虑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社会地位和思维方式。

三、女权主义法学对当代法學理论的发展

当前随着女权主义的不断发展,女权主义法学的影响力也逐步提升。女权主义法学从两性关系出发深刻剖析了现存法律制度,别对于传统的公平、平等、正义等法律理念有了新的冲击和发展。

女权主义法学重新诠释了两性平等理念。通过法律保障两性平等必不可少。女权主义法学体现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发展道路。自由女权主义发展初期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即无差别的法律对待。但是面对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女性现实地位的落后,形式平等并不能有效保障女性权益。虽然颇有争议的是,通过法律上的差异化规定所达到的实质平等容易被利益至上的商家曲解,但是差异的现实存在,实质平等即使存在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在法律的调整下,权益的确得到了提升。进一步应当考虑的是如何针对新问题,作出新的调整。

女权主义法学冲击了现有的普遍性理念。现有的法律制度经常性用宏观的叙事方式适用于所有群体。但是在当前多元化发展的社会,法律对于不同群体本就应该有不同的意义。弱势群体、少数群体、少数民族以及同性恋等权益的保障问题,应当要结合不同群体不同的特点、需求和现实处境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从女性群体内部来看,女权主义法学主要流派之一后现代女权主义也体现了对于普遍性的新的解读。其强调女权主义应当跳出从前以白人女性的视角争取权利的思维,要给予不同生存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女性不同的发声渠道,才能发挥法律权益保障的普遍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小楠,美国女权主义法学-从中心到边缘[J].河北法学, 2005,8(08).

[2]焦燕,美国女权主义法学-法学的另一种声音[J].法学评论2005,3(131).

作者简介:柯茜(1998),女,汉,湖北,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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