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宏观审慎监管
2018-08-23唐婧何晓楠
银行家 2018年8期
唐婧 何晓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成为共识。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亦被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视野。宏观审慎监管与行业监管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合理分工基础上加强监管协同,自然需要更高层面的政策协调。宏观审慎监管实践越来越丰富,但认识却越来越模糊。我们对美国的宏观审慎框架进行了梳理,特别研究其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及在此基础上的分工与协作,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具有借鉴意义。
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认定及监管分工 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及认定情况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 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交易总金额;二是平台或单个金融机构对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总风险;三是与其他金融基础设施或其他支付、清算或结算活動之间的关系;四是该平台的支付、清算或结算活动失灵或受到扰乱时,对关键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的整体影响;五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BS)认为应予考虑的其他因素。
金融稳定委员会目前已认定八家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包括清算所支付公司、外汇交易结算系统、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洲际交易所信用清算所、存托公司、固定收益工具清算公司、全国证券清算公司、期权清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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