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市场新规范
2018-08-23徐虔罗红光
银行家 2018年8期
关键词:融资
徐虔 罗红光
2018年2月9日,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相继发布了《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配套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挂牌要求,并对融资租赁ABS的发行和存续期管理进行了规范。
《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针对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原始权益人的条件、基础资产的转让等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并积极鼓励涉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新兴产业展业等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回款和归集周期、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的风险自留要求、基础资产的循环购买等则与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无异,
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
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其一,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及对应租赁物的所有权,权属清晰,基础资产涉及的融资租赁债权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产生,交易对价公允,具备商业合理性。基础资产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示的负面清单范畴,不属于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存在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除租赁物以原始权益人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基础资产及租赁物均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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