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政治中的监察制
2018-08-21李磊
文化纵横 2018年3期
关键词:制度
李磊
战国变法内容之一是权力的规制化。商鞅初见秦孝公时,以“帝道”、“王道”阐发策论,秦孝公毫无兴趣,不时地打瞌睡,还责怪引荐商鞅的人,当商鞅以“霸道”论述“强国之术”时,秦孝公一连聆听几天而不厌烦。[1]新官僚制的创设,正是战国时期“强国之术”的重要内容。不同于商周的世卿世禄,新官僚领取俸禄,接受考核,职位有任期限定,职权有范围限定,官僚之间以科层制形成官僚体系。战国秦汉以后监察制度的发展正是以权力规制化为前提。
专职监察官的制度演进:以御史为中心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在秦制基础上进行制度的整体划一,并对官吏提出明确的任职要求。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发掘出土了一批法律文书,时间断限在秦统一前后,其中《语书》、《为吏之道》两篇明确记述了对官吏的要求。《为吏之道》开篇即言: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2]
可见秦制以“道”为政治伦理根基,[3]对为吏者提出了德性要求。循于“为吏之道”,监察机制便不再囿于制度逻辑的自我演绎之中,而是具备了价值合理性。易言之,在早期官僚制的成型阶段,监察制仍然是在“政”与“教”两个维度下展开。
就“政”而言,监察的首要对象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全体官僚。秦制中,御史大夫负责文书与监察事宜,御史中丞为其副职。御史府有属官侍御史,掌内廷档案与对百官的监察。侍御史之外,还有监御史、郡监和监军御史,他们常被派出都城以监察郡县与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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