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2018-08-21高蕴嶙
行政与法 2018年7期
关键词:改革
高蕴嶙

摘 要: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要落实司法责任制,解决以往司法责任无法追究的问题,而“权责对等”才能让权力与责任的天平平衡。员额制检察官拥有所在岗位的“完整”检察权,既是员额制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保障,也是将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的前提。虽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但只要科学合理地对员额制检察官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就能确保检察权的规范行使。
关 键 词:员额制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责任制;办案责任制;办案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7-0122-08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任职条件要求都非常高、选任检察官的程序亦极为严格。多数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从优秀的律师中严格遴选检察官的制度,如在美国获得律师资格必须是在大学毕业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LSAT入学考试后,在法学院学习3年期满,再通过相应州的律师资格考试才能获得。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没有检察官必须从律师中遴选的制度,但国家都将其视为“法律人”予以专门培养,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制度来保证检察官具备极高素质。如德国的求职者想取得检察官的任命,一般要经过10年以上的时间,其间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和一次全面的综合评价考核。[1]然而,根据我国2001年的《检察官法》,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不管工作在政工、文秘岗位上,还是工作在财务、技术岗位上,都能成为检察官,一个检察院具备检察官身份的人至少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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